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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人合谋伪造考勤记录 诈骗一公司七个月工资
时间: 2016-07-21访问: 6048
羊城晚报讯 记者李晓旭、通讯员谢喜青报道:企业的考勤制度是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、支付员工报酬的重要依据,有人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伪造考勤记录“吃空饷”,诈骗公司资产。近日,深圳龙岗坪地派出所侦破一宗公司中层管理人员,利用财务管理制度上的漏洞,找人顶替缺勤员工打卡诈骗的案件。
2月24日,坪地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家大型企业经理饶先生的报案,称其公司员工李某(男,24岁,湖北随州人)从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未上班,却联合车间主管郑某某(男,38岁,江西上饶人)伙同车间的员工宫某(男,29岁,湖北随州人)、李某某(男,31岁,贵州怀仁人)、刘某(31岁,湖北随州人)等人伪造考勤记录,骗取了公司七个月的工资,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。
3月10日,公安机关将涉案嫌疑人刘某抓获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,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。
法律知识:职务侵占罪
职务侵占罪:是指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违反法律规定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。
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
1、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
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,犯罪数额达到“数额较大”起点一万元的,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,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,确定基准刑。
2、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
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,犯罪数额达到“数额巨大”起点十万元的,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,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,从而确定基准刑。
3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,调节基准刑,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:
(1)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%以下;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,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%以下;
(2)多次职务侵占的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;
(3)职务侵占用于预防、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;
(4)职务侵占救灾、抢险、防汛、优抚、扶贫、移民、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;
(5)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。
4、确因治病、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,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%以下。